臭氧發生器的一般規定和設備應用要求
5.1一般規定
5.1.1臭氧發生器應符合GB/T37894的規定。
5.1.2臭氧發生器技術資料中應有“臭氧產量——冷卻水溫度特性曲線”等選型技術參數修正資料。
5.1.3臭氧發生器應根據可靠性、穩定性、技術指標先進綜合選型。
5.1.4臭氧發生器宜集成后成套供應,集成設計選擇參見附錄B。
5.1.5臭氧發生器用于生活飲用水消毒的,應具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《衛生許可批件》。
5.2設備應用
5.2.1應根據臭氧系統的總臭氧量、技術參數要求、場地條件、臭氧發生器運行及備用套數、設備投資、運行費用、建設費用、管理費用等因素,經技術經濟比較后選擇確定臭氧發生器選型方案。
5.2.2按現場實際氣源、電源、冷卻水等條件設計的臭氧發生器,其控制裝置及有關的報警及連鎖設置應能適合現場工作條件,在工況參數正常的波動范圍內不應導致頻繁報警及保護停機。
5.2.3臭氧系統中臭氧發生器的工作壓力宜小于0.1MPa。
5.2.4臭氧發生器的產量應結合工藝 很大臭氧需求量、工藝正常臭氧需求量的要求綜合配置。
5.2.5臭氧發生器應考慮備用設計,備用方式可采用軟備用或硬備用,備用設計方案宜按照GB50013的要求。當有液氧源(設計液氧源或有備用液氧)、臭氧發生器的臺數只設計2臺時,單臺臭氧發生器的 很大產量(此時臭氧產量高于額定臭氧產量,通過增大氣量等調整運行參數實現)應滿足臭氧系統 很大臭氧需求量。
5.2.6臭氧發生器首次開機或停機較長時間后再開機時,應對臭氧發生器氣路進行吹掃,吹掃應采用符合GB/T37894要求的原料氣體,流量應不低于額定氣量的20%,吹掃時間應不低于4h。短期停機的吹掃時間大致可按停機一天吹掃1h計。
5.2.7臭氧系統應設置冷卻裝置,冷卻裝置應有必要的溫度、壓力等檢測儀表,并應根據具體應用條件設置保護或報警值進行連鎖控制。
5.2.8大型臭氧系統宜采用純水閉式循環冷卻,循環水量、水壓、熱交換器等應按臭氧發生器容量與環境條件匹配選擇。
5.2.9臭氧電源裝置可采用直接風冷卻和空調冷卻,冷卻裝置選型應結合當地環境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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